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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車應配質量監控員 |
發布時間:2015/5/2 2:33:34 查看次數:1384 |
2014年7月9日記者從交通部門獲悉,對道路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新法規,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福建石獅市主要大型道路客運、貨運企業基本已都安裝了gps動態監控平臺。值得一提的是,此番新規要求,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運企業,其車輛也應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接受動態監控。 大小運輸車輛全部納入動態監控 新規制約的道路運輸車輛范圍,囊括了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運車輛、半掛牽引車及重型載貨汽車(12噸及以上)。其中,道路運輸企業(含客運和危貨運輸)、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運企業,應按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平臺。這方面,我市主要道路運輸企業都已完成平臺建設。 新規的一大亮點在于,對于市場上個體自有的、小型的貨運企業,新規也要求其所擁有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就應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這就意味著,無論大中小型企業、車輛,都將納入全國動態監控一張網中。 值得一提的是,新規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也應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每百輛運輸車原則需配一名監控員 為了確保對所有道路運輸車輛的有效動態監控,尤其是規模較大的運輸企業,新規特別提出,客運、危險貨運企業及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企業,必須配備專職的監控人員。原則上,專職監控員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員需實時分析和處理車輛的行駛動態信息,根據設置的超速行駛和疲勞行駛的限值,及時提醒駕駛員并將其相關違法行為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這些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 違規處罰方面,記者3月份對此已有過關注。如果運輸車輛未按要求安裝gps,或裝了卻無法在聯網聯控系統中顯示的,運管機構可以不予發放或審驗《道路運輸證》;而企業方面如果不安裝監控平臺、未按規定配足監控員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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