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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 輪胎企業對召回條例提出建議 |
發布時間:2012/7/27 15:01:08 查看次數:2099 |
日前,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輪胎分會在上海召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討論會。雙錢集團、三角集團、杭州中策公司、普利司通(中國)投資公司、米其林(中國)投資公司、大連固特異輪胎有限公司、錦湖輪胎(中國)研發中心以及輪胎分會秘書處等單位共14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大家在認真研讀兩個“征求意見稿”全文的基礎上,提出若干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對缺陷輪胎的鑒定,必須要有輪胎生產方的參與。鑒定專家成員的組成以及鑒定順序的透明公開,對結果非常重要。要求相關條文對這方面的表述更明確。 二、輪胎生產及經營模式與汽車整車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輪胎產銷通常以條為單位,其價值量遠遠低于汽車。因而輪胎生產和經銷商一般不具備長期收集和保存消費信息資料的可能。 三、輪胎的主要原材料是橡膠。成品輪胎即使存放在倉庫內也有一個老化的過程,老化對產品性能造成危害。因此,建議對成品輪胎規定質量保證期,比如3至5年。超過保質期的輪胎,可不列入召回或者予以區別對待。 四、“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生產者負責召回。 此款前半部分表述明確;后半部分中的“未隨車裝備的輪胎”,按理解,應該是指進入流通領域的替換輪胎。替換輪胎與整車配套的“隨車裝備”輪胎相比,數量要大得多,并且不在同一個市場范疇,建議單獨制定一個便于操作的召回實施細則。 五、有缺陷的翻新輪胎由翻新胎生產者負責召回。此款應補充寫入“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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