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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南為您解析:特權不特-特種車輛特權為何遭受漠視 |
發布時間:2012/12/5 9:58:45 查看次數:2262 |
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享有相應優先通行特權,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然而特權不特,救護車和消防車在千千鈞一發之際救人于危難的緊急時刻,這些特種車輛似乎正變得“普通”起來,其依法享有的特權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被漠視。然而特種車在行駛過程中每耽誤一分鐘,傷者就離死神更近一步,獲救的希望也會小一分。因此以救護車、消防車為主的特種車輛享有包括優先通行權在內的相應特權為國際通例。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社會車輛和行人均有義務避讓特種車輛,不得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我國消防法第47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第62條也規定: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法律已經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使命重大的特種車輛因何緣故屢屢受阻呢? 近年來,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呈爆炸式增長,導致各大城市普遍嚴重擁堵。醫院車位不足,患者家屬的車輛就停放在醫院周邊,導致救護車從剛出院門口就開始在擁堵的道路上“鏖戰”。同時,許多小區的車位早已告罄,業主就將私家車停放在小區附近的馬路、甚至消防通道上,一旦發生火情,消防車難以通行。 而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尚不夠細化,行政機關難以統一執法標準,采取嚴格的處罰措施。例如,法律規定了不得阻礙消防車執行任務,但是在如何認定阻礙行為時卻存在困難:不僅要考慮當時的路況是否存在避讓的可能性,而且還需查明涉事司機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又如,遭阻礙時情況緊急,警察一般無暇處理涉事車輛;同時又缺乏取證設備,警察在事后往往因證據不足難以追究涉事人員的責任。再如,阻礙消防車救火屬妨礙公務已無異議,但是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搶行、攔阻救護車施救的行為應擔何種責任。 因此,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比如明確界定阻礙特種車輛行駛的行為,提高處罰的上限,以及公布各種路況下社會車輛的具體避讓方法;參考北京正在醞釀的急救條例的有關規定,將阻礙救護車執行任務定性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并予以嚴懲。同時借鑒域外有效監管經驗,在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上加裝攝錄儀,并將該設備與道路上的攝像頭一起充分搜集違法證據。 美國交通法規規定,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道路上行駛的其他所有車輛此時必須立即停車,等特種車輛駛離一段距離之后,其他車輛方可繼續行駛,尤其禁止近距離尾隨。否則要承擔由此發生的交通事故的一切責任,同時被處以巨額罰款。此外,在執行公務時,特種車輛必須開啟車上安裝的錄像機和錄音機,以此攝錄執法的全過程,不僅留下執法證據,也可以監督執法者。 避讓方法應列入駕校培訓科目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許多司機不具有讓道的技術。現在駕校培訓日趨“速成化”,大量技術不熟練的新手在遇到突發情況時往往不知該如何應對,不清楚如何在擁擠的道路上為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讓道。 日本的經驗是將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的觀念和方法列為駕校培訓的必修必考科目,駕駛證考試范圍包含了為特種車輛讓行的內容,從而使得司機在面對特種車輛時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讓。同時,日本通過優化交通管理系統,確保特種車輛順利通行。例如救護車一旦通過設置在道路上的感應器,交通管制中心就會立即開始控制沿途的交通信號燈:延長救護車行駛前方的綠燈時間、縮短紅燈時間。此外,日本還有連接高速公路和醫療設施的救護車專用道路,其他車輛一律不得使用。
德國1982年即已頒布法律強制要求所有車輛為救護車讓道,否則將承擔高額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即使在擁堵的公路上,任何車輛也都必須為消防車或救護車讓出道路,等后者通過以后所有車輛再回到原先的位置。 許多人的思維模式輕規則、重人情,加之少數車輛假借特種車輛之名橫行街頭,更破壞了全社會的規則意識,因此,對于假借特種車輛之名濫用特權的人要給予嚴懲,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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