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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教育局行使校車許可權 |
發布時間:2014/10/8 19:24:20 查看次數:1338 |
近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召開。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的《深圳經濟特區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交本次會議初審。記者現場獲悉,《條例》在校車管理上進行了創新,擬通過特區立法直接授權教育部門行使校車許可權。另外,針對校園性侵和意外事故發生的特殊情況,在安全教育、防范和應急處理等方面增加了細化規定。 教育部門或可管校車 據了解,2012年4月,國務院頒布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校車使用許可主體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確保順利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又兼顧深圳市實際,《條例》通過特區立法權對上述有關國家規定進行了變通,直接授權教育部門行使校車許可權。明確規定:“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校車使用許可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意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發給校車標牌;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這樣,能否獲得校車許可證,最遲不超過11~14天就應該有明確答復,辦證效率也有望提高。 政府買“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 《條例》還特別增加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規定。明確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制度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并規定了經費的來源為—政府舉辦的學校和經政府批準的民辦學;蛘吆献鬓k學的學校購買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經費由市、區財政承擔。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監護人自愿參加,保險費用由學生監護人和財政、教育發展基金按比例承擔。并同步增加了“學校傷害事故應當依法處理,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學校在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及其他校外集體活動時,應當制定安全方案,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防范,配備救護藥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兩人的數額安排教職員工進行全程陪護和管理。 學生生存自救演習“每學期至少一次” 針對校園性侵案暴露出來的問題,《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不同年齡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護和自救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另外,“每學期第二周為學生安全教育周”,以及“學校每一學期應當至少安排一次學生生存自救演習”均明確寫入了《條例》中。 市人大教科文衛工委在初審后指出,《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以列舉方式分別規定了市教育、公安、住房建設、衛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學校安全管理職責,但都未設置兜底條款,如果執行過程中產生其他工作,容易造成相關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建議對此“增加兜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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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為校車畫出安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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